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与国内动产担保物权立法

点击数:365 | 发布时间:2025-08-02 | 来源:www.vmvlm.com

    [摘 要] 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时尚,其中所蕴含的定义和办法已被愈加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国内物权立法中怎么样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的立法经验是大家现在应予面对的一大难题。本文从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的规范特点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国内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关键字]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被广泛认可为美国统一商法典各部分中最具革命性和最成功的一编。 在其公布半个多世纪后,其发起者仍觉得其“在功能和定义上是最全方位、最彻底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所包括的动产担保买卖规范的定义和办法已被愈加多的改革家作为美国以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其中一些定义已影响到国际动产担保范围的进步。” 国内物权立法紧锣密鼓,急于功成,有关国际组织也提出了依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的模式改革国内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建议。 本文不揣浅薄,就国内物权法中怎么样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的立法经验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1、 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的演进?

    “直到19世纪初期,美国法律规范中的担保方法仅为两种:不动产按揭与动产质押。” 质押在美国也是最古老、最简单的动产担保规范。因为移转占有些动产质押妨害了标的物的借助,有悖于充分发挥资源效率的经济原则,19世纪20年代之后,美国普通法上开始进步起动产按揭 ,很多州的成文法使之合法化。其后,伴随商事实践的进步,又出现了附条件交易 (Conptional Sale)、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贷款人的留置权(Factor's lien)、应收账款的让与(Assignment of account)等多种动产担保形式。

    在美国,包含动产担保买卖在内的商事立法权主要是各州,各州间不甚协调的商法成为妨碍美国经济进步的一大法律障碍。为了适应经济、商贸进步的需要,美国工商界早有统一各州商法的呼声,及至19世纪末形成强大的统一商法运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掌握一同成立了统一商法典起草委员会,由卡尔·卢埃林(Karl Lewellyn)教授任总报告人。 其中第九编(动产担保买卖法)由格兰特·吉尔摩(Grant Gilmore)教授为报告人。在起草第九编时,主要起草人格兰特·吉尔摩和阿利森·邓纳姆(Allison Dunham)竭力摒弃传统动产担保买卖规范的历史的、定义化的分类办法并导入功能办法(functional approach)。因此,该编原来的设计不是分别修订和健全动产按揭法、附条件交易法等特别法,而是草拟一系列的特别法以各别调整主要的筹资种类,如商用机械、消费品、农商品、存货和应收账款、无体财产。伴随其工作的进展,他们发现:这类各别筹资买卖间共通之处超越了相异之点。于是他们决定起草统一的法典以涵盖所有些动产担保买卖形态,其中并对各别筹资买卖的特殊内容作出特别规定。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正式对姥爷布,截止1968年,除路易斯安娜州以外,其余各州均通过了统一商法典,1972年该两会又通过了统一商法典1972年文本,对第九编进行全方位整修(但其基本理论、结构、范围仍维持不变)。其后,统一商法典又出现了一些文本,但第九编除去一些为配合其他编之修改或增订而作的一些细小的修改以外,基本未变。 像其他任何法律一样,假如法律不可以跟上其得以正常运行的环境的变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或有过时而被废弃的危险。有鉴于此,美国法掌握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0年聘请了一个研究小组对第九编的条文进行仔细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该小组于1992年提出了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成了1993年成立的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基础,至1998年夏季,该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15次起草工作会议,并向美国法掌握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提交了第九编修正案草案。美国法掌握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其年会或其他很多场所讨论修改了该草案,最后形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修正案1998年正式文本。美国法掌握于1998年5月在其年会上通过了该文本,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同年7月在其年会上也通过了该文本。此后该文本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性修改,其正式评论亦于1999年1月推出,其后亦作了一些技术修改。至2001年7月1日该编生效之日时,已有4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通过了该编。 至2001年12月31日其余各州均通过了该编。 ?

    2、 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的规范特点?

    通观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大家可以看到其主要特点:

    (一)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

    对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历史的简要考查,大家可以发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以下简称第九编)起草者的目的是将冗杂的动产担保法律组合成一个整体,提供一个简单而统一的结构,使类型海量的现代担保买卖得以较少的本钱和较大的确定性展开。由此,起草者的思路带有浓厚的现实主义色彩。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总报告人卢埃林是与霍姆斯、庞德齐名的法哲学家, 是20世纪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之一,其法哲学思想非常大程度上成为了指导起草统一商法典的主流思想。

    在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第九编的规范一再强调社会现实的重要程度,觉得现代和社会急切需要担保买卖以融通资金,对于各种已见萌芽的买卖事实,寄以审慎的研究。比如,大部分州一向反对在存货上设定担保权,起草者觉得社会经济生活既已广泛需要此规范,且不考虑法院之排斥而一再援用,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对之予以确认。第九编之拟定重视法律实质运作的功能,更甚于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同时,条文的拟定亦反复强调社会原因的重要程度,为了让社会现实得以自由进步,第九编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担保权,任意依现实需要订定合同。

    概而言之,第九篇就是为所有从事动产担保筹资买卖的当事人与受其影响的当事人拟定了一部健全的行为准则,根据这套游戏规则办事,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买卖本钱,保障买卖安全,便捷当事人充分发挥各种动产担保的功能,从而为搞活筹资、提升资源的借助效率提供了有力的规范保障。 立法者并兼顾了动产担保买卖规范的定型化与系统化,充分借助成文法的特征,对动产担保买卖规范的基本定义、法律关系和具体规则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使之成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法典的起草人并运用了成文法的很多立法方法,如一般条约、弹性条约的规定,力求达成法律的严谨、周密。 由此体现出本编起草中的鲜明的理想主义色彩。?

    但应注意,美国各州依美国统一商法典颁行的动产担保买卖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典,不属直接的法律渊源,尚须经由法官的讲解才能调整规范社会实践。反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其逻辑性和体系化并不如国内法上的成文法典,这也验证了两大法系之不同。“两大法系的区别一般被生动地描述为有如逻辑办法与经验办法之间、演绎推理与总结推理的思维方法之间、理性法则与经验法则之间的不同。” ?

    (二)买卖种类化上的功能办法与担保买卖的一元化

    在第九编起草者的眼里,定义化(conceptualisation),至少是传统意义上的定义化,并无关紧要。第九编避开了被大部分动产担保国内法所采纳的形式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它依务实的看法而展开,不管买卖的形式怎么样,只须在市场上起着相同的功能,就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起草者关注之重点在于各种买卖的一同之处——均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即通过合意赋予债权人某种动产权利,使之将该财产视为债务不履行时的救济的来源。买卖的结果而非形式或权利产生的方法,在这里起着决定性用途。这就是所谓“功能办法”(functional approach)。?

    第九编最具革命性的特质就是一元化的担保定义,以代替此前受各别法律调整的多种担保方法。确定某一买卖是不是属担保买卖的功能办法的核心是担保权。这一被定义化的术语即涵盖了美国此前的几乎所有“债权人在担保物上的权利”,诸如动产按揭、附条件交易中的(法定)所有权、质押中的留置(占有)权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第37项对担保权作了界定,即“对动产或者不动产附着物所享有些用以担保债务之清偿或者履行的权利”。第9-109条规定,本编适用于“依合同在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之上创设担保权的买卖,其形式若何,在所不问” .第9-202条规定,“不管动产所有权归是担保权人还是债务人”,本编均适用之。非常明显,在确定是不是存在担保权并进而决定是不是受第九编调整时并不仰赖于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和买卖的形式。?

    由一元化的担保定义所导出的统一化的一套术语和一个法律机制,愈加明晰了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益于维护买卖的安全与便捷。如统一商法典之前就当事人的称谓即五花八门,第九编上的债务人此前的称谓包含按揭人、出质人、附条件买受人、应收账款让与人、信托收据受托人等等;第九编上的担保权人此前的称谓包含按揭权人、质权人、附条件出卖人、应收账款受叫人、信托收据委托人等等。第九编马上之统一化为债务人和担保权人。第九编1998年全方位修正时,为了愈加明晰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又对原债务人作了债务人和主债务人的区别,并明确了各自的内涵,以防杜定义理解上的分歧。?

    (三)规范的革新性与规则的任意性

    美国统一商法典颁布后,其第九编不只在美国当地,而且在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均获得了无可辩驳的成功,除去美国因经济一体化原因强行营销推广我们的法律规范以外,其重要原因在于第九编真的突破了传统的动产担保体制,是一部真的的人造法律。它虽然借鉴了由法律和商事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但其很多规定均突破了传统普通法系的樊篱,如动产的分类、对价的定义、登记规范的设计等等。 同时,相较国内法动产担保物权规范,它也突破了国内法系物权法上以“种类”固定和“内容固定”为核心架构的物权法定主义,而是另辟蹊径,使用求同存异的立法技术,将各种担保规范的个性特点消解到最小程度,仅在因标的物的差异或担保权达成方法上的差异不可以解决时,方作出单独的规定,以示不同。其余内容都作为一同适用的通则一体规定,以担保权的设定、公示、实行等关于正当程序的详尽规定,作为获得国内法系物权法定主义维护买卖安全,达成买卖便捷等积极功用的工具。 它也突破了国内法系财产法上以所有权为首要条件而演绎其法律逻辑 的做法,摒弃了所有权的定义,对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作考量。对于动产担保买卖规范中有关权利、责任及救济方法的规定,也不以所有权的归属为基础,从而既避开了学术界在所有权转移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又保证了规范规范易于推行。 ?

    第九编对具体规范之革新特别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担保权的效力及于嗣后获得财产 、以功能为价值取向的优先顺位规范体系、公告登记规范。其中,优先顺位规范体系之设计不受法学理论的支配,而纯以服务于动产担保买卖当事人为目的, 不只允许高风险的评估,而且同样折射了市场买卖的实质。同时,现代筹资实践中的弹性,使之有必要构建公告登记规范以摒弃此前的文件登记系统所具备的规范钢性。?

    契约自由原则自始至终贯行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就是法律”、“讲解契约需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九编亦不例外。物权法规范的强行性非独国内法这样,英美法亦不例外。第九编之设计充分考量了这一原因,将不动产担保和法定动产担保排除于其调整范围以外(在不动产担保,因其标的物——不动产之性质多体现国家的管制而需要以很多的强行性规范予以调整;在法定动产担保,体现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强行干涉),只调整理意创设的动产担保买卖,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同时对动产担保买卖的种类化不以权利形态(如动产按揭、质押),而以担保物的性质为标准,在一定量上克服了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强制的弊病,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意思自由,只须依循第九编的设定、公示担保权的程序,当事人即可依具体情事分配其权利和义务,并可创设新的担保形态。不过,第九编有的规则不能依特约而排除,如大多数优先顺位规则,与当事人的善意、勤勉、合理小心义务。?

    正是因为第九编充分体现了简化、效果、自由、灵活、统一这种担保立法的价值观念,才使它可以飞速得到美国各州的常见认同,并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大的影响,成为各国纷纷效尤的对象。

    3、 美国动产担保买卖法之反省

    ――以功能办法为核心

    已如前述,美国动产担保买卖规范的最大特点乃买卖种类化上的功能办法与一元化的担保定义。基于功能办法,担保权被概念为单纯功能性的术语,即动产之上设定的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由此形成了一元化的担保定义,以代替此前规范中起主要用途的复杂的担保形态。?

    (一)功能办法与移转权利型担保

    大家都知道,定义法学主导着国内法国家的法制演进,同样它也支配着国内法国家动产担保法的进步,功能办法在其中只占据次要地方。筹资买卖的双方不能不将它买卖适用于这一原则所导出的僵硬的法律框架。基于物权规范之体系化架构,很多国内法国家拒绝承认有体动产之上可以设定非移转占有些担保权(违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这也构成了现代动产担保买卖规范朝着理性化进步的主要障碍。 对国内法国家动产担保买卖规范的法外演进的考察可以得出如此的结论:因为动产抵押规范之缺失,移转权利型动产担保几乎占据了规范进步的全部地方,已使传统国内法上的动产质权规范在实务中的用法急剧减少。不过,这一演进着实给国内法学者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也着实考验了定义法学的思辩能力。在移转权利型动产担保,所有权是动产担保的方法,而传统国内法的“所有权至上”理念怎么样考量?移转权利型动产担保是法外进步的物权形态,但怎么样讲解物权法定主义之种类强制?移转权利型动产担保实行之时,债权人可直接行使所有权,此与流质契约又有什么分别?这样等等,国内法学者殚精竭虑,有关文献之多,已有目共睹。国内物权法立法和民法典编纂是不是应包括移转权利型担保,亦在考量之列。

    依功能办法来过滤国内法上的动产担保规范,大家可以发现对动产(含权利)质押等移转占有型担保这一传统的担保形态纳入其中没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等非移转占有担保而言,至少在国内没疑问。 但对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移转权利型担保,依功能办法剖析,在美国应适用动产担保买卖法,但国内法国家对此却不尽相同,虽多有实务之演进,但成文法不足,其适法性从严格意义上讲不拥有,引进功能办法能否解决国内法国家的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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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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